业绩 | 货款执行终本无回款,本所律师穿透空壳公司,四股东全部被判出资加速到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1日 作者: 财富东方 律师

企业打赢货款官司、申请强制执行后,却遇上债务公司无房无车无存款、法院出具终本裁定,几十万债权看似彻底无法追回?不少企业经营者误以为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没钱就无法向股东追责”,但2024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为债权人打通了向未实缴股东追偿的法定路径。 近日,本所刘柏新律师团队再添商事债权追偿标杆胜诉案例:在债务人公司吊销、无任何可执行资产、四名股东多重抗辩的不利局面下,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判令四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限额内,对全部货款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彻底打破空壳公司逃债壁垒。

01 案件背景:

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执行仅分到诉讼费,回款陷入僵局

我方当事人为深圳电子制造企业,长期向东莞某科技公司供应电子元器件,因对方长期拖欠货款,我方先行代理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东莞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本金、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东莞某科技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我方立即协助客户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线上线下财产查控,仅拍卖少量设备,我方当事人仅收回诉讼费,货款本金、逾期利息分文未获。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明确暂未发现债务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续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彻底丧失经营与偿债能力。

02 案件转折:

律师团队深挖工商档案,锁定追责突破口

本所刘柏新律师团队并未因执行终本放弃债权,第一时间调取目标公司全套工商内档、历年企业年报,完整梳理公司多年股权流转记录,锁定关键事实

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全体股东原出资期限统一至2027年底;

2.历经多轮0元股权转让,最终四名自然人登记股东,全部工商公示实缴出资为0元;

3.四名股东认缴金额分别为:刘某某56万元、李某某23万元、刘某某 19万元、何某某2万元,合计100万元注册资本均未实缴。

结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九民纪要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团队确定完整诉讼方案:提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主张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要求四名股东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 案件结果:

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全额获法院支持

本案开庭,其中两名股东到庭应诉并提出抗辩,称其股权系受让所得,前手股东已全额实缴,年报0元系代账公司填报错误。对此,本所刘柏新律师团队进行精准反击回应:

1.被告企业自行申报的实缴信息金额前后矛盾,在先的年报显示已足额实缴,而在后的年报却申报实缴0元。被告提交的出资证据亦与其自行申报的年报存在多处矛盾。

2.证明股东已足额出资的举证责任在股东。

3.出资法定形式要求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本案被告未提供银行转账流水、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客观凭证佐证,无法证明已足额实缴。

4.被告自行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与市场监管局备案工商内档决议内容不同,不能对抗工商备案章程、认缴登记信息,无法证明已完成实缴出资。

最终法院全盘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东莞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实缴,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方当事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东莞某科技公司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最终判决东莞某科技公司的四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限额内,对案涉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 律师风控提示

(一)对供货、贸易、加工类债权人企业

1.执行终本不等于债权作废,认缴制下未实缴股东是核心回款抓手,新《公司法》大幅降低债权人追责门槛;

2.合作前提前核查合作企业注册资本、股东实缴情况,谨慎与大额零实缴空壳公司合作;

3.拖欠货款发生后,完整留存送货单、对账单、对账聊天记录,固定完整债权证据,为后续起诉股东夯实基础。

(二)对公司股东、经营者

1.认缴≠无需出资,仅享有合法期限利益,一旦公司无力偿债,出资将被加速到期,个人名下财产存在被执行风险;

2.股权转让不能天然免除出资责任,受让股权务必核验前手全套实缴转账凭证,留存完整流水,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追责;

3.切勿放任代账公司随意填报年报,出资信息填报错误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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